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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车|男子将车卖给他人并租车牌 期限已到买家拒还

点击数:1848 │ 发表时间:2017-09-04 00:00:00 

周先生在2011年把车卖给王女士,同时约定将车牌借其使用两年,如今两年期限已到,王女士拒绝归还车牌。于是周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车牌。但因该种借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终被海淀法院判决驳回。

  周先生诉称,2011年3月他把一辆小轿车卖给王女士,同时约定车辆号牌由王女士有偿使用两年,王女士向其支付购车费及车牌使用费1万元。王女士辩称,其与周先生之间的协议没有涉及车牌,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号牌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许可的标志,与特定的车辆相联系,车辆号牌的发放须由交管部门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机动车号牌;原、被告之间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而约定对车牌形成所谓的“借用关系”实质上规避了交管部门对车辆号牌的发放,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关于借用车辆号牌的约定应属无效,亦不受法律保护,现实中原有车牌已经更换其他号码经他人使用,无返还可能,故判决驳回周先生诉请。判决后,周先生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