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配司机)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地 址: 地址:
电 话 : 电话:
传 真: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为配司机服务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配司机的租车服务,并收取租赁费。
二、甲方将车牌号为粤 ,车型为 的汽车租赁给乙方合法使用,乙方不得将该租赁汽车出卖、抵押或非法他用。
三、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四、乙方每月应付租金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人民币)给甲方
,另外乙方需承担租赁期内的路桥费、燃油费、停车费、汽车清洁费等费 。
五、乙方必须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车费用,恶意拖欠费用,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服务。乙方应负责租赁期间的停车费用,即人民币 元/月。
六、司机的上班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 小时,加班按加班薪资计算,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加班费。
七、租赁期间限每月行驶 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人民币 元车辆折旧费。
八 、甲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并且保证提供相关车辆的有效行驶证、附加费证、营运证、保险卡、车船使用税证及国家规定的养路费单等证件。如果乙方发现甲方车辆状况不佳且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且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改善或更换,乙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而无须任何赔偿。
九、甲方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司机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司机必须遵守乙方的上班制度,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诚实肯干,服务态度良好。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司机出现有服务问题,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损失,并限期改正,如仍不能达到乙方要求的,甲方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更换司机,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对当事司机进行处分,但并不因此免除司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未更换司机,乙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支付通知金或其它任何的赔偿。
十、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交强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全过程。
十一、该租赁车辆在广东省境内行驶,如需出省的,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办理省外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十三、在本合同期限内,仅租赁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有任何侵犯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如果乙方将车辆进行非法用途时,甲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十四、甲方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五、如在乙方正常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责。另外,配司机服务过程中,甲方司机的违章责任也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租赁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停驶,乙方在深圳市区内,甲方应于通知时始1小时内派车救援或乙方换乘其它营运出租车辆,费用由甲方负责,并延长相对的租期或减免相应的租金,但不需负责因此而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十七、在租车期间,如果车辆发生任何形式的损坏、丢失、被盗等,乙方应协助司机马上报警并及时通知甲方,处理期间由甲方提供另一部合格车辆代用,如甲方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未向乙方提供合格车辆代用,乙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而无须任何赔偿。
十八、晚上乙方应指定车辆停放在 ,节假日乙方不需要用车,应安排司机将车辆开至 规定地点停放。如果是由于乙方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而造成车辆损坏、被盗、被扣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果是由于司机擅自停放而造成过失的,将由甲方依法向司机追偿全部损失。
十九、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要续签合同, 必须提前5天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同时交纳相应租金,否则甲方有权通知其司机终止服务。且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它义务。
二十、甲乙双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只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即可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须支付对方剩余租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二十一、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或丧失经济能力等情况,甲方有权立刻收回租赁车辆,终止配司机服务。
二十二、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解决。
二十三、本合同必不可少的条件。
1. 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
2. 车辆技术状况检验表。
3. 指定司机的证件复印件。
二十四、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及指定司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二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定附加条款。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司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