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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车|最大租车诈骗案女子获刑14年

点击数:1815 │ 发表时间:2017-09-04 00:00:00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利用被害人想买车但又没有摇号指标的心理,31岁女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从租车公司骗租宝马、奔驰等中高档轿车14辆,然后转手以十几或二十几万的价格抵押出手,从而骗取280余万元。昨日上午,一中院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先后骗租14辆机动车

      案发前,阎某一直从事手机生意。2011年夏天,她丢失了100余万元的货物,案发前仍有30余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并有巨额货款或货物尚未结清。

      多名证人称,在此种经济背景下,阎某从租车行多次租赁宝马、奥迪等中高档汽车,然后谎称自己是典当行股东,将车抵押给他人,从中收取借款。随后,再以不还钱就将车辆过户为幌子,将借来的钱“拆东墙补西墙”。

      检方指控,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阎某在未如实告知出租人车辆用途的情况下,与汽车租赁公司或机动车所有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先后骗租各品牌机动车14辆,并谎称能协助办理车辆过户,与被害人郭某等人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协议,先后骗取人民币280余万元。

律师辩称属民间借贷

      法庭上,辩护人称阎某因生意周转使用抵押车辆的方法借款,是民间借贷行为,且明确了借款的实际用途,始终表示愿还款,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大部分借款未到期,不能认定其到还款期限不能还款。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阎某在身负巨额债务、有巨额货款或货物尚未结清,且没有可靠的进货渠道的情况下仍收取被害人货款,足以证明其有故意和行为,最终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被处罚金14000元。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案例

购车摇号不中 开抵押车被骗

      2011年10月,被害人郭某看见阎某的前夫开了一辆奥迪,经询问得知是“别人抵押”的车。想买车但摇不上号的郭某便想找辆抵押的车开,阎某答应了,面谈时称自己名下的典当行缺资金,若她向郭某借钱且到期未还款,可以将车过户给郭某。

      之后,郭某给阎某20万元,阎某给其一辆奥迪车。2011年11月8日,郭某又给其15万元,得到一辆汉兰达车,2011年12月24日,阎某又借款6万元,后来还了2万元。抵押到期后,阎某未还款,租车公司的人将奥迪车开走了,郭某才知道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