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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837 │ 发表时间:2017-09-04 00:00:00
深圳深港通租车报道作为一个车轮上的城市,人们生活已经离不开汽车。除了开车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有一些不常见非主流与车相关的事故。海淀法院法官指出,在学车、试车、拼车、租车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权利。
非典型事故·学车
驾驶培训撞伤人 学员学校谁之责?
大二学生小郭暑假期间报名参加了汽车驾驶培训。在车辆实训过程中,小郭驾驶车辆,不慎撞伤行人王某。交警认定小郭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是,王某将小郭及驾驶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郭系事发时的驾车人,但作为受训人员,该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运行。而由培训机构的雇员即车辆教练员实际控制该车运行,且培训机构从这种运行中获得实际利益。因此,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驾驶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培训机构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王肖法官认为,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培训车辆一方责任的,学员虽是车辆的驾驶人,但在教练员在场的情况下,学员对车辆并不具备实际支配力,也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就是说,培训机构因其经营性,而需要在车辆培训期间履行安全监管及保障义务。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