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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845 │ 发表时间:2017-09-04 00:00:00
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姜某将自己的轿车租给蔡某,想赚点钱,不料到期后蔡某却消失不见了,姜某无奈下通过GPS定位,在一陌生人家找到车辆,原来蔡某已经将车辆抵押给了尤某。今年9月,泗阳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现在车辆已经返还。
今年1月,原告姜某将自己的小轿车租赁给蔡某,并约定了租金,租期为5个月,蔡某先交了部分租金。车辆租赁到期后,姜某多次联系蔡某,但电话已无法打通,也找不到蔡某的人,听说蔡某已经到外地去了。
姜某万般焦急的情况下想到一个主意,通过车辆GPS定位查找车辆,经过查找,在一家门前找到了车辆。开车人说,车子是自己亲戚家给自己开的,不同意返还。姜某只好报警,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留。
开车人的亲戚尤某来到公安机关,说这辆轿车是蔡某抵押给自己借款的,并拿出4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明用这辆轿车抵押借款,只有蔡某还了钱车子才能返还。
原来蔡某向尤某借款4万元时,一开始尤某担心借款不好收回,不同意借款,蔡某为了顺利借到款项,就将从姜某处租赁的车辆及行驶证交给尤某,尤某也明知该车不是蔡某的,但为了保证能收回借款,还是将车子留了下来。
姜某遂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尤某返还轿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车辆系原告所有,其所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蔡某租赁该车后,由于其不是车辆所有人,故无权对该车作任何处分。被告尤某明知该车不是第三人蔡某的,蔡某也无权处分该车,现其拒不返还该车无任何合法的理由。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权直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权利。被告尤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判决被告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某返还该辆轿车。